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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太平洋房屋社北京8月7日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正式發佈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mSATA簡稱“微信十條”),規範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記者採訪瞭解到,朋友圈和公眾號,在給人化療副作用們帶來信息傳播和互動交流心得的同時,也逐漸成為誹謗、謠言及違法信息的聚集地,嚴重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專家認為,“微信十條”以“底線思維”“多元參與”的思路制定規範,有望開啟清朗網絡空間新時代。
  新規瞄準“朋microSD友圈”亂象:
  公眾號外接式硬碟“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微信十條”中所稱即時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來往、米聊、陌陌、時光譜等基於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介紹,“微信十條”就維護公共利益對用戶和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首先,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據介紹,“微信十條”遵循《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要求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其次,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的公眾賬號進行審核並分類備案。“微信十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其中,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第三,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徐豐說,公眾如果發現舉報未能得到及時受理,可以直接向網信辦主管的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一經核實,網信辦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四,進一步貫徹實名制,推行“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且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徐豐表示,“七條底線”是本著“底線思維”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線。
  專家指出,長期以來,對於朋友圈等平臺上廣為傳播的謠言,用戶不堪其擾,通過運營平臺投訴,卻往往石沉大海。“微信十條”的出台,將有望破解這一難題。
  網信辦發言人答記者問:
  自媒體公眾號是否會被關閉
  新華社:《規定》出台後,微信公眾平臺中以發佈時政信息為主的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
  答:《規定》 要求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無論以何種形式向公眾發佈信息,都應當遵守服務協議,遵守“七條底線”。同時,《規定》還對時政類新聞的發佈、轉載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取決於其是否依法依規發佈內容。
  新華社:有網民說《規定》將壓制言論,您怎麼看?
  答:恰恰相反,《規定》的出台有利於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信息傳播。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係,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妨礙他人自由。
  新華社:《規定》施行後,對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群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響?
  答: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對用戶的私密社交行為,《規定》明確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對用戶通過上述功能向公眾發佈信息的公眾屬性行為,《規定》 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議,用戶應按照協議約定遵守“七條底線”。
  [運營商回應]
  騰訊“微信”:近期將重點清理有害信息
  “《規定》里提到的實名制只是指公眾平臺,個人用戶不在實名制要求範圍之列。”騰訊一相關人士昨天強調說,新規對普通微信用戶不會有影響。目前微信有超6億用戶,其中約4億活躍用戶,是當前中國使用人數最多、活躍度最高的移動即時通信工具。
  針對《規定》要求的公眾賬號註冊實行“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該人士解釋說,後臺要求完全真實身份信息,但前臺可以有個性化的名字,自願是否使用真實名稱。關於實名制標準,持身份證照片、綁定手機號、綁定銀行卡三項標準符合一種即可。
  “目前微信公眾平臺其實已經採取了實名制。現在的公眾賬號使用者,既有公民個人,也有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個人註冊公眾賬號時,運營者必須提交如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同時上傳本人手持證件的清晰照片。機構註冊公眾賬號時,要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經過確認比對後方可開通公眾賬號。”該人士說,《規定》的出台對微信公眾號的註冊流程並沒有什麼改變。
  騰訊副總裁郭凱天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信任關係是熟人關係鏈賴以生存的基石,淫穢色情、詐騙,特別是謠言等有害信息的存在,將會對這種信任關係造成破壞,從而影響整個溝通環境的良性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優化平臺生態環境,讓用戶獲取更加真實可信、有效的信息,避免遭受謠言、詐騙等侵害,將於近期對有害信息進行重點清理。
  (晨報記者 苗夏麗)
  網易“易信”:規範網絡意見的自由表達
  易信市場總經理袁佛玉認為,條例對規範使用即時通信工具過程中的行為有一定的約束性,對易信以及整個行業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袁佛玉表示,我國互聯網平臺上各種帖文、博文等網上言論數量巨大,對數量如此之多的互聯網言論,沒有任何個人或機構能夠施加完全的控制,條例的出台能更好地規範網絡意見的自由表達,杜絕網絡謠言等網絡違法信息。
  目前易信用戶超過1個億,易信負責人表示,早在今年5月份,微信、易信等就配合網信辦、工信部以及公安部實施的“凈化移動即時通信公眾信息、匯聚網上正能量”倡議,宣佈啟動“清風行動”,從源頭上制止網絡非法信息的產生、從渠道上斬斷網絡非法信息通過移動即時通信工具傳播、從受眾上杜絕網絡非法信息接觸用戶。
  (晨報記者 苗夏麗)
  [網友三大疑問]
  疑問1:能否遏制謠言傳播?
  “微波爐加熱食物致癌,請擴散!”“某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求轉發!”……當前,許多微信用戶都收到過此類不實信息的騷擾,有的甚至還衍生出很多“誇張”版本。
  網信辦數據顯示,我國即時通信服務用戶已突破8億。然而,這些即時通信工具平臺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大肆傳播的亂象而飽受詬病。
  易觀智庫分析師李欣然認為,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在取得相關資質的前提下,要更加註重對公眾賬號的實名註冊管理,這對於非官方的內容提供者(自媒體)而言,意味著更加嚴格的管理。一些本著營銷目的,試圖捏造謠言、發佈色情淫穢內容去吸引眼球的公眾賬號將會被清理;面對明確的處罰規定,更多公眾賬號的運營者也將在衡量違規成本後,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眾多的公眾賬號將被納入到更為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中,未來公眾賬號的運營將更加規範、有序。
  李欣然認為,“微信十條”對非官方的、以新聞資訊發佈為主的信息服務使用者(公眾賬號)影響最大,在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之前,這些非官方的公眾賬號將不可以對時政類新聞進行轉載和發佈,這也是政府對新聞輿論把控的強化,對保證所傳播新聞內容的真實性、專業性是有利的。
  李欣然說,在以往非官方公眾賬號對新聞的發佈中,出現了很多篡改、捏造新聞或是打著新聞旗號發佈謠言的情況,這些虛假新聞借助即時通訊工具用戶規模巨大、信息傳遞速度快、使用者之間信任度高的特性,被廣泛轉發和傳播,最終形成謠言傳播鏈條迅速擴散,引起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新聞傳播的源頭進行把控就顯得十分重要。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則認為,“微信十條”的出台彰顯政府的新型管理智慧,在守住“七條底線”前提下,充分放權平臺運營商自治,責權明晰,既能規範管理監管對象,又盡可能減少對微信原有生態的干預,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和平臺運營商的權益,實現帕累托最優(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編者註)。
  (晨報記者 苗夏麗)
  疑問2: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
  採訪中一些人士擔心,如果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是否會“矯枉過正”,影響其個人信息安全。
  為此,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回應說,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督促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各個環節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實名認證’ 將大大增加不良用戶發佈不良信息的成本。”陌陌運行團隊有關負責人表示,“陌陌一開始就採取類似‘實名認證’的措施,每個手機號碼只能註冊一個賬號,對用戶信息也有著嚴格的保密機制,效果一直不錯。”
  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沈陽表示,保護個人隱私就要求相關管理者不要輕易介入私人交流空間,特別對非公開傳播的通信內容管理要進一步加以規範。
  (據新華社)
  疑問3:是否影響網絡言論自由?
  近年來,互聯網的普及和完善,極大地擴展了言論自由空間。
  業內人士表示,有的網民擔憂《規定》會影響網絡言論自由,其實這是沒必要的。
  網信辦發言人薑軍說,《規定》對於向社會公眾發佈信息尤其是時政信息,規定比較嚴格,但對於普通用戶來講,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條底線”,在這“七條底線”之上享有充分言論自由。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微信運行團隊有關負責人表示,任何管理辦法的制定都是為了抑惡揚善,滿足多數人的更好表達,同時約束和嚴懲極少數人不良信息的傳播。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講師韓曉寧認為,“實名”更多的是一種管理手段和對不當言論的震懾行為,而“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在為網絡謠言追責提供基礎的同時,更有利於暢通網絡信息傳播渠道。
  (據新華社)  (原標題:網信辦發“微信十條”凈網:無資質公眾號 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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